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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学中的合法性问题

2000-05-10 来源:中华读书报 刘耘华 我有话说

诠释学是一门以“理解”作为自己研究对象的学科,而理解是否有效的依据则是“合法性”,因此,合法性也是诠释学中的一个核心范畴。它的问题是与这一学科同时产生的,不过,自觉地把它作为一个“范畴”拎出来还是60年代以后的事。在我国学界,合法性是一个重复频率很高的字眼,但是,(至少在诠释学领域)似乎尚无人对其含义、性质、功能、特点加以学理层面的辨析。在这里,我打算提供六种与之极为相关的范畴关系,通过对这些关系的深入辨析,也许有助于对其“应有之义”的理解和界定:

一是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系。我国学者在翻译或传述西方诠释思想时,对二者未作有意识的区分。二者之间的确存在着相当大的重叠性,也极容易互相混淆,正因此,对其加以辨析才十分必要。合法性的英文对应词是legitimacy或validity,有效性的英文词是efficacy。相比之下,前者较多地含有“依据”、“原理”之类的意思,后者则更多地是指“效率”、“功效”等意思。高“效率”的诠释是否合法,取决于“原理”的合法性与否。

二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关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一些西方学者从语言特征、思维方式或技术批判等视角切入,探寻人文科学的独特品性,以此来对抗科学逻辑的过度滥用。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则通过清理人文主义的四个主导概念来为人文科学确立合法性;赫施以反对伽达默尔的“形象”亮相,然而对诠释的合法性却情有独钟。通过他们的充分论证,科学逻辑不得不放弃了“普遍有效”的信念,把人文科学的合法性依据还给了人文世界。

三是普遍的合法性与诠释立场的关系。普遍的合法性是指对每一个人都有效的基本原理,韦伯称之为“最低公约数”,另有不少学者称之为“底线伦理”;诠释立场则是每一个诠释者的独特思想立场。同样是解释“名教”,为什么郭象说“名教即自然”而阮籍、嵇康却要“越名教而任自然”呢?原因就在于其各有诠释立场。尽管如此,那个能够成为“底线”的东西仍然对他们是有效的依据,它使每一个诠释者不至于(也不会)走得太远。

四是应该与能够的关系。“应该”是说合法的意义生成应指向作者原意或文本意义,但是实际上我们永远也达不到那个“原意”(不管作者是“死”是“活”);我们可以做的只是“能够”。“能够”是说我们可以指向作者原意或文本意义,这样,在诠释古代典籍时,我们必须借助音韵、文字、训诂、校勘、舆地、目录、版本等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克服或减弱意义生成的反向运动。

五是权威与威权的关系。“权威”是指具有思想合法性的人或观念(意识形态是其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威权”是指拥有制度权力而没有思想合法性的人们,将两者联系起来的是具有中介特性的法律、政治制度。理想的状态当然是让最具有思想合法性的观念体系成为意识形态。但是,当“权威”与“威权”在诠释同一文本而发生了冲突的时候,合法性理应坚定地与“权威”站在一起。苏东坡为韩愈立碑,总结韩愈之所以“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其原因乃在于“是皆有以参天地之化,关盛衰之运”。他说得很明白:良好的制度性“师”“法”应该奠基于思想的合法性。

六是“合法成见”与“世俗偏见”的关系。“合法成见”之所以“合法”,乃是因为它在通向正确理解的诠释活动中能够起“积极的”作用;按照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的看法,它是和“真正的知识”(如“民族精神”、“客观精神”)以及“原理性”的东西相一致的;而“世俗偏见”之所以妨碍着正确的理解,则是由于它们总是蔽于人欲、物欲,是没有合法性的“假知识”。由此可见,诠释学中的合法性问题必须基于一个等级性的知识预设才能给出答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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